根据新《规定》,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店面实行产权调换的计算公式:产权调换店面的差价=产权调换店面的市场评估价-被拆迁店面的市场评估价)店面认定期限可放宽 根据新的《规定》,拆迁经营性店面,以城市规划部门的合法有效的文件为依据,或按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准,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补偿安置。 拆迁经营性店面,产权人未能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但原房屋契证注明为店屋的,1991年7月31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施行前已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经营3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应年度工商营业执照的,可视为经批准的经营性店面补偿安置。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1991年7月13日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营业的,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3年以上;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未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使用3年以上或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但无延续使用3年以上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分档次制定补偿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