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动迁房交税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无需交税:对于将要拆迁的房产,因为已划入拆迁红线范围,房管局是停止办理过户手续的,所以无法过户,不能交过户税费。2、按正常二手房过户缴纳税费:如果是拆迁回迁的房产,已经办理出业主的房产证的,现在要过户给别人,按正常二手房的过户税费交税即可。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唯一住宅免个人所得税,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营业税。买方缴纳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买卖过户如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报税价是买卖双方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报的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
动迁房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动迁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有以下几点:1、需要缴纳房子的1%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若是房子小产证满5年唯一一套住房,个税减免为0)。3、契 税: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总价*1%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总价*1.5%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购房者:总价*3%4、权证印花税:5元5、交易登记费:80元6、配 图 费:25元7、抵押登记费(若有贷款):80元
动迁房卖是否要交营业税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如果是将要拆迁的房产,因为已划入拆迁红线范围,房管局是停止办理过户手续的,所以无法过户,不能交过户税费,也更不需要交营业税。如果是拆迁回迁的房产,已经办理出业主的房产证的,现在要过户给别人,按正常二手房的过户税费交税即可。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房产权力确权日期满5年,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须要缴纳差额的5.5%,房产权力确权日期满5年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不须要缴纳。相关拓展:动迁需要缴纳的其他税费。假如是第一次购买住房,购买的房产不超过90平米的须要缴纳的契税是评估价的1%。假如是二次购房,面积无论大小,契税都是评估价的3%。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权力确权日期满5年,并且是家庭独一住房,可能开具家庭独逐一套生活用房证明的。此房出卖后一年内不买房的,可能申请免交个人所得税,开具家庭独逐一套生活用房证明。
在国家大力推行城镇化建设的时候,有一部分居民因为要服从政府的决策进行原住房的拆迁,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拆迁户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住房补偿,这些住房补偿面积和数量都比较多。以前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对居民住房税负是免征的,现在新的房地产政策下来了,要求超出人均免征住房面积的家庭定时缴纳房地产税负,动迁房的面积之和一般都会超过家庭的人均免征面积之和。房地产的征收对象虽然是房屋,但是只是对于商品房和营业性房产来说的,不包括福利保障房。而居民因为动迁而获得或者购买的房屋显然是属于福利保障房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目前正在试行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的上海对于动迁房就有明确的规定,拆迁安置户只要拥有三年的房地产权证,这个房子无论是自住还是交易,它的主人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动迁房不属于商品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是也不能被任意的买卖。
政府依法征收居民房屋,用于补偿的部分免征,超出部分依法征收(多购房屋面积部分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82号)第三条规定,从 2012年12月6日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房产证是对房屋占有使用处置的唯一合法凭证,取得房产证拥有百分之百全产权的房屋可以过户,如果你要购买拆迁安置房,建议查看房屋房产证情况。
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拆迁房是可以正常购买的。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地块、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等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实你说的问题也不是绝对的,一般人认为拆迁安置房没有商品房质量好是因为以前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质检部门对其监督力度不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国家强制性要求加大监督力度,使得对其质量控制都相当严格。就拿去年我负责修建的一个安置小区来说,工程施工过程以及竣工交验完全按商品房流程且和商品房一样质量严格要求,小区绿化也是一流,比市里面80%的小区都安逸。所以说关于这个也要看地区来说。但有一点大部分安置房绿化都很差或者说只是象征性的一点绿化;对于质量来说我相信应该不是很大问题,你住的房子能保证能住多少年,40年都觉得长久的了。
动迁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市政工程动迁而配置的房屋,这类房子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不过在获得产权证后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另外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的房子,这类房屋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抓让期限的目前,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在选购动迁房时,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看房屋产权归谁所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特别是第一类的动迁房的交易,一定要查缺点其产权是否属于个人,并且产权证是否已获得5年等等。当然对于第二类的动迁房则与普通商品房一样的交易便可。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依照我国《》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假如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应该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关于2017崇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制定的:《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