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缴纳如下税费: 契税如房屋为90平方米以下且为首套购房的,按成交额的1%缴纳,如房屋为90—144平方米且为首套购房的,按成交额的1.5%缴纳,如房屋为144平方米以上或二套房以上的,按成交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成交额的1%;营业税如发证日期已满五年则免交,如不满五年,按成交额的5.6%征收。 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米;登记费80元套。 土地收益金:2004年12月31日之前规划开工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时按成交价款的1%收取土地收益金;2004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20日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时按照超出面积价款的100%收取;2009年1月20日之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上市时按照超出面积价款的50%收取。 如商品住房上市,相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不需缴纳土地收益金,二是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2%缴纳,其余相同。 谢谢您的参与。
用现在的成交价减去当时买的总价,然后用这个差价除以2,就是要交的差价,但是比较建议您在卖之前先去换证,换成商品房,这样的话可以交的差价少一点
为维护申请家庭权益,我们将尽量缩短申请家庭购买房屋与房屋交付之间的时间。项目销售前,土地局将及时在《青岛日报》、青岛住房保障网、青岛房地资源网等相关媒体发布销售公告,公告中将对预售项目的位置、价格、可售套数及销售时间详细说明。待房源达到销售条件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批销售,请您多注意关注。目前,持证申请人仍实行“老人老办法”,即需在所持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购买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年审手续。超过有效期的,将无法再进行年度复审。
根据2011年3月土地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1]148号)等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以及配租配售施行统一管理,目前申购范围不含胶州、即墨、莱西、平度市及原胶南市范围。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梳理今年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共配租配售房屋9000套,待房源梳理确定后,将及时公布相关房源信息。依据有关规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预销售公告制度,新建项目具备预销售条件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在《青岛日报》、青岛住房保障网(www.qdzfbz.gov.cn)、青岛房地资源网(www.fdzy.gov.cn)发布销售公告,公告中将对拟销售项目的位置、房源数量、价格以及登记时间和登记方式做详细说明,请您多关注相关信息。
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开销售项目申请登记人数大于房源数量时,按照申请人综合得分分值高低分别按照房源实际数量和房源数量的20%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依次递补选房。 目前,部分项目选房尚未结束,对放弃家庭的数量未进行统计。
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内墙粉刷已结束,内部管网完成90%,剩余主要工程为外墙粉刷、小区配套管网及小区绿化等。但因建设企业后续建设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四方区现已组织项目建设工作组,全面调查项目情况,抓紧启动复工建设。经落实,开发单位现已陆续进场施工。公积金中心也将继续关注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进展,力争早日竣工交付。
根据相关规定:一、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梳理今年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共配租配售各类保障性住房9000套,待房源梳理确定后,将及时公布相关房源信息。所提到的惠水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00余套,该项目目前未达到预售条件,待其达到预售条件时我们将尽快组织对社会公开销售。依据有关规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预销售公告制度,新建项目具备预销售条件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在《青岛日报》、青岛住房保障网(www.qdzfbz.gov.cn)、青岛房地资源网(www.fdzy.gov.cn)发布销售公告,公告中将对拟销售项目的位置、房源数量、价格以及登记时间和登记方式做详细说明,请您多关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