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迁房,当时西沽,……的还迁房,小区质量没有问题,主要是住的人多,而且比较杂,老人比较多,其次租房的也是比较多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什么区别: 1、集体土地不能办过户手续 国有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般住宅类使用期限为70年,非永.久土地产权证明,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有永.久产权证,土地可以过户到他人名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办证的时候国有比集体税费要高。 2、被征收时补偿标准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3、适用的法律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主体、程序、补偿等问题均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房屋拆迁的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征收后统一进行拆除;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购房合同是买房的重要手续和证明,是保护购房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文件。只有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才能履行其合法效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既可登陆武汉房地产市场网,键入相关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
限价房与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有:1、成本结构不同。2、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3、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4、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 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批准的,土地使用 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商品房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商品房又称大产权房。
中国商品房总量从2000年到2020年之间统计,总共有1.82亿套左右,增长量也是相当的惊人,但是这些楼盘开发了以后,空置率也是比较高的,接近到20%,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城市商品房空置率更高。这些年房子确实是越建越多,总感觉这些房子都不够住,但是事实上经过数据统计,还是有很多控制下来的商品房,那这一部分商品房很有可能就是一些炒房人把持着的。所以有的时候,一个新的楼盘开售以后,很多人都会去抢这里的房子,但是最后你会发现真正入住的没有多少户人家。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以下就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由于认购书是由房产商制定的,内容中通常存在以下不利于买房人的陷阱,因此买房人应尽可能地与房产商签订详细的认购书。 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商品房认购书 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防止意外,购房者一定要保留好定金收据 根据我国《担保法》,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生效条件。若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实际上却并没有支付定金,此时如果不打算买该房了,卖方也不得按认购书向购房者追讨。 另外,如果签订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已经洽谈,但因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双方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很多买房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开发商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