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可以办理退税。已购公房买卖及退税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对方是以什么价格从单位购买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针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考虑。根据京财税[2003]917号文件: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除此之外,办理退税,也需要满足以下三点:1、减免税、退税手续必须在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契缴纳曰期(即契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填发日期)起三年内办理。2、在出售已购公房前后一年内购买新住宅,即纳税人买房合同签订时间与卖公房合同签订时间相隔不能超过一年。3、出售公有住房人与购房人必须是同一人或者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或者夫妻关系。
房产契税退税在地方税务局进行办理。一、办理退税流程如下:1、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2、征收机关确认报送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受理退税申请,并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3、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经办人形成退税意见,报分管处长、处长及分管局长审批后开具退税凭证。同时,转国库处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退税手续。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及时做出明确答复和解释。4、对退还部分税款的,纳税人持已批准的《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契税待解户)暂存款通知单》及纳税申报资料等到契税直征窗口,由窗口征收人员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后,经办人再开具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5、归档。经办人将退税凭证(第五联)、《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第一联)等退税资料装订好,每半年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退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13号 2006年8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做好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缴退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沪地税所二[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保证金缴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保证金的缴纳 (一)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具体缴纳事项按1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收到各区县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开具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以下简称《解缴单》)后,应将《解缴单》上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应缴纳的纳税保证金金额合计"等内容,准确地填写在受理部门提供的指定开户银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上。 (三)受理部门对个人填写《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的内容与《解缴单》上相关信息核对一致后,在《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上加盖指定开户银行的收款账号。 (四)个人将《解缴单》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一并交指定开户银行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手续。 (五)受理部门凭加盖银行收讫章戳的《解缴单》和指定开户银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收据联,换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二、纳税保证金的退还 (一)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照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